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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

来源:株洲新闻网 2023-06-30 09:15:59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

今年已有14人被立案处罚


【资料图】

湘江城区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廖明 提供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廖明 通讯员/崔林) 湘江城区段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否则将受到相应惩罚。6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聚焦饮用水水源地非法违规垂钓等乱象。

我市城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全都取自湘江。为确保用水安全,我市在湘江城区段,划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装了防护围栏,竖立了警示标牌,明确了诸多令行禁止的行为。但仍有部分市民视若无睹,破坏防护围栏,闯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非法垂钓。

4月起,我市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垂钓问题整改攻坚行动,市区累计派出巡查人员5340人次,劝导阻止钓鱼人数2394人次,修复护栏309处,收缴(临时)钓竿渔具18套,立案处罚14人,累计罚款3600余元。

【典型案例一】

4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湘江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谷某正在湘江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违法行为,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水源地保护的意义,告知其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垂钓属于违法行为。

经现场询问得知,谷某虽然看到了保护区内设置的多个禁止垂钓、游泳等标识标牌,但没有引起重视,抱有侥幸心理。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拟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段某刚,家住天元区红盾雅园,4月19日晚,在天元区嵩山街道陈埠港正下方进行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株政告【2020】1号)的规定,没收渔具。

【典型案例三】

朱某清,家住芦淞区新星湾二村,4月15日晚,在天元区滨江南路和珠江南路丁字路口排放口下游进行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株政告【2020】1号)的规定,没收渔具。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明确: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相关链接】

湘江的这些区段,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我市城区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一水厂:钢琴广场北至财富湘江小区,全长1.2公里;三水厂:大江观邸小区(韶溪港入江排口)至芦淞大桥湘江下游50米处,全长2.3公里;四水厂:凯悦酒店与星天地交界处至枫溪大桥湘江上游50米处,全长1.2公里。

简单来说,湘江城区段有防护栏(网)的区域,就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般为水厂取水口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区段。

编辑: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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